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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坐22年监狱坚称遭逼供 最高检已提抗诉
2015/4/18 16:31:58  174  0

    检抗诉“陈满杀人放火案”调查

   

   

    对于“陈满杀人放火案”,关键在于还原事实真相,彰显法治力量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傅勇涛

   

   

    今年52岁的陈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于1994年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已在海口市美兰监狱服刑22年。服刑期间,陈满委托律师和家人坚持申诉,自己因受警方刑讯逼供,不得已作出杀人供述。

   

   

    4月8日,“陈满杀人放火案”申诉代理人王万琼和易延友已完成了对陈满案的全部拍照阅卷工作。王万琼告诉《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案件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重大嫌疑,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律师:关键性物证丢失诸多事实无从验证

   

   

    海口市中院1994年11月一审判决书载明,陈满与钟作宽系四川老乡,陈满曾经租住在钟作宽位于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的房屋内;1992年12月25日晚7时20分许,陈满与钟作宽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陈满乘钟作宽不备,持刀向钟作宽的颈部、头部、躯干连砍数刀,导致当即死亡,又用螺丝刀撬开办公桌抽屉取走500元,随后点燃煤气焚尸灭迹。海口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宣判后,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1月13日以量刑过轻,适用缓刑执行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由,向海南省高院提出抗诉。海南省高院1999年4月15日审理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在刑事裁定书中,海南省高院认为:“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并无不当,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审被告陈满可不立即执行死刑。”对于“具体情况”并未作出详细说明。

   

   

    调阅一审卷宗的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刚等案件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案件存在作案时间和事实无从验证、关键性物证丢失、陈满供述相互矛盾等多处明显瑕疵。

   

   

    首先,证人证言较为清晰地证明陈满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易延友说,案发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均表明,这段时间陈满在距离案发地7分钟左右路程的宁屯大厦,没有作案时间。证人杨锡春的证言表明,当晚7点40分左右,看完《新闻联播》后还看到陈满在宁屯大厦。装修工陈华达、罗俊毅也证实,晚饭后7点20左右,看到陈满仍然在装修地点加班。易延友特别指出:部分证言对当时的情景提供了相当具有可信度的细节,例如提到陈满在大家看《新闻联播》、打麻将时给大家端茶倒水等,并且相互印证。综合这些证言可以得出陈满在案发当晚六点至八点之间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

   

   

    其次,关键性物证被警方丢失,致使诸多事实无从验证。申诉代理律师、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说,现场勘查笔录载明,侦查人员在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衬衫、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各种刀具、《海南日报》、带血的工作证等,这些关键性证物在一审审判前就被警方遗失,在一审、二审开庭时均未出示。而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技术性鉴定材料只能证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和现场情况,并不能证明是陈满实施了杀人、纵火的行为。

   

   

    第三,陈满供述与翻供的过程显示,受到刑讯逼供的可能性较大。代理律师李金星、陈建刚说,陈满对案件事实的供述可分为几个阶段:最开始10天内没有供认实施犯罪;第10天凌晨开始,供认实施犯罪,但是供述之间的细节问题多次相互矛盾;收审9个月被批捕后,第一次无罪翻供后又再次有罪陈述;进入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陈满一直拒绝供认实施杀人放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陈满本人的申诉,他在侦查问询期间遭到了刑讯逼供。

   

   

    一审法官:“百分之百不是冤案”

   

   

    对于案件代理律师反映的这些问题,《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了案件一审法官涂国华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负责人。

   

   

    一审法官涂国华表示,案发当晚陈满在装修工地宁屯大厦的时间最少在半小时到四十分钟左右。当时做过实验,从工地到案发现场的时间、作案的时间都计算过,正好卡在那个时间点上,有足够证据表明,陈满有作案时间。

   

   

    涂国华坦言,正是考虑到公安机关没有保管好“个别物证”,案件办理确实存在“疏漏”,才考虑判处陈满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海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高度重视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一定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办案。目前来看,至少三个方面的事实认定是清楚无疑的:

   

   

    第一,陈满在指认现场时,主动交代有半截钥匙拧断在床头柜的锁扣内,这一点连警方侦查现场时都没有发觉;

   

   

    第二,警方在被害人钟作宽裤子口袋内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这是证实陈满作案的重要物证;

   

   

    第三,一审宣判后,陈满本人并没有上诉,二审宣判前,最高人民法院调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并没有对“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结果表示过异议。

   

   

    目前,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的相关卷宗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调取复查。

   

   

    法学专家:建议启动再审

   

   

    长期关注这起案件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等法学家向《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表示,案件没有形成一条十分严密、完整的事实证据体系,主要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启动再审。

   

   

   

   

   

   

    首先,案件审理主要依靠口供定罪过于轻率。陈光中说,案件提取的证人证言,大部分是陈述陈满在案发前、案发后的情况,还有一部分证言是关于陈满与死者钟作宽关系的证言,均不能直接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行为。

   

   

    其次,认定犯罪证据远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熊秋红表示,在庭审中无法出示被丢失的关键性物证,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也没有机会对这些证据进行辨认、质证,这明显不能用作证明陈满实施了杀人放火行为的证据。不能仅凭一个失效的身份证、工作证就将嫌疑锁定在陈满身上。

   

   

    再次,被告人明显遭受刑讯逼供,依此定罪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陈光中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这一规定的目的其实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从本案来看,对于陈满杀害了钟作宽这一关键事实,除了陈满自己的口供以外,没有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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