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周开始发酵的“西安伴娘被辱事件”目前已经有了初步的调查结果。6月10日,西安警方表示,涉嫌“猥亵”伴娘的两男子被查获,正依法妥善处理。
经警方调查,6月3日上午11时许,伴郎胡某某(男,21岁)和陈某某(男,19岁),在沣东新城斗门街办参与婚庆活动途中,在一辆婚车后排座位处,对伴娘进行搂抱、摸胸等行为,持续大约进行3-5分钟,被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拍摄。但由于和两名男子认识,伴娘并不打算追究两名男子的责任。
对此有媒体开始讨论对此二人的依法处理问题,甚至有媒体扬言:闹伴娘在有些地方愈演愈烈,恐怕和法治不彰有莫大关系。
不过如果稍微对法学有点了解的人,可能会对这种推论哑然失笑,因为这显然把一个道德层面引发的社会焦虑,甩锅给了法治,进而也映射了社会对于法治过度依赖的一种误解。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对于严重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刑法确实有相应的罪名,而治安处罚法律规范也有关于较轻行为的规定。尽管对于“西安伴娘被辱事件”的具体情况不了解,但从视频看应该是有嫌疑的,那么就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了。
不过回到法治层面考量,如果说关于此类社会不良行为没有规定,或者虽然有规定但是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侦查,确实可以说法治不彰;但目前看,实际情况是公安机关侦办相关案件积极快速,而法律层面从轻到重都有明确规定。
之前此类问题之所以少有追究责任,主要是源于对此类行为连伴娘本人都保有“宽容”的态度,相关涉事人员也都没有提起举报、控告,如果说一起案件从来没人告发,执法机关都不知情,最后却要甩锅说法治不彰,这法治也太冤了些。
明白法治基本原理的人,应该知道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而道德、人情也都是调整规范,区别在于法律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因此具有刚性,但同时正因为是这样的刚性,所以法律的实施要保有足够的谨慎,你可以轻易指责一个人“缺德”,但不能随便说一个人是“违法”,至于“犯罪”则更需要严格的诉讼程序才能实现。
从整个人类社会看,不可能所有的事情都靠法律规定,动辄提出“XX入刑”、“XX立法”的想法,其实也是一种懒惰思维,就好像所有问题只要一立法就解决了一样,甚至有些本身就是放弃价值判断、甩锅给公权力的一种做法。
而现实情况恰恰是,很多行为虽然需要规范,但是立法规范效果并不好,比如曾被引入法律的“常回家看看”的规范,审判结果往往反而搞到一家人关系更僵,以至于相关法条几乎成了摆设。这就是将道德问题甩给立法的不良后果,实际上这本来就应该是由道德规范和人情规范,通过社会评价和社会舆论来实现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倒过来看,假如一个社会不管大事小情,都指望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不强制就不作为,那只能说明这个社会已经崩溃到任何道德和人情都荡然无存的地步,这样的社会绝对不是什么理想的法治社会,只不过是法治包装下的丛林罢了。
具体到“伴娘被辱”的一系列事件中,其实问题恰恰出在当时围观者甚至婚礼的主办方都没有立刻制止,而当事双方也都不觉得这件事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甚至以前演员柳岩被爆出当伴娘遭恶搞时,最后反倒是柳岩出来道歉,这恰恰说明是道德规范存在问题,以至于所有人都不认为“闹”有什么不对。在这种道德环境下,连受害者事后的问责本身都跟人情规则相左。
对此,很多网民乃至部分媒体都认为,如果进入法律规范就可以解决“婚闹”这个问题,但是如果没有相应的道德环境作为基础,连追责的受害人控告都没有,即便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规范也难以触发。而且“闹”的形式多种多样,像此次脱衣摸胸还可以算得上,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闹”都算得上违法甚至犯罪的,比如上次柳岩差点被扔到水里,这样的做法法律也是鞭长莫及的。
反观现实中发生的种种“闹”,很多也不是之前就预谋要摸胸、脱衣,还是因为在酒精和从众作恶的推动下,将原来可以控制的“闹”变得失控了。而法律只能事后介入,最多进行追责和补偿,并不能起到彻底禁止的效果。
而如果真的想彻底消除“婚闹”这种现象,需要的是对“闹”的道德规范本身做出一些调整,尤其是对现在出现的“闹伴娘”这种现象进行道德谴责,使得社会公众可以达成“闹本身就是一种陋习”、“谁闹谁就是没素质”、“婚闹者可耻”的认同,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消除“不良婚闹”这种现象的存在,进而将婚礼现场的互动变得更为文明。
而在这样的社会道德共识形成之前,法律当然可以作为底线的守护者和价值的引导者出现,但是不能将解决婚闹问题全都甩给法治,否则只能陷入“不断发生不断处罚再不断发生”的死循环之中。
希望所有人明白:一个没有道德的社会,是不会被法治拯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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