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丁某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周某系闲聊时因口角引起矛盾,丁某遭周某辱骂、殴打,为报复泄愤,持折叠刀连捅周某胸腹部三刀,造成周某心脏破裂并死亡的结果。从其持刀捅刺被害人的部位和刀数来看,已经超越了故意伤害的程度,其对于被害人的死亡属于放任态度,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丁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案在案件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应在量刑时一并考虑。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丁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